申请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631521号“MagicA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30627号“MAGIC”商标、第17236893号“MAGIC及图”商标、第38204608号“MAGIC及图”商标、第20010606号“魔尔斯MAGIC及图”商标、第12586447号“MAGICSUITE”商标、第26055367号“MAGICTOOLBAR”商标、第9547846号“MAGICS及图”商标、第18055630号“MAGIC KEYBOARD”商标、第42592545号“MAGIC SEARCH”商标、第39544651号“慢吉科技MAGIC及图”商标、第42592539号“MAGIC DESIGN”商标、第9031797号“STmagic及图”商标、第17848039号“欧美祺Omagic”商标、第21540665号“MAGIC DESIGN”商标、第15716633号“HAPTIC MAGIC”商标、第17922248号“MAGICSALE”商标、第13702222号“MGL MAGIC LIGHTING”商标、第8414514号“ORLANDO MAGIC及图”商标、第40710711号“MAIC术雷”商标、第38170643号“魔奏MAGICPROOUCE”商标、第33437938号“MAGIC LAMP”商标、国际注册第1390255号“MAGIC LANTERN”商标、国际注册第1116711号“KERA. MAGIC”商标、第20855609号“MAGICTOOLBAR”商标、第33426075号“MAGICMEDIA”商标、国际注册第1260840号“MAGIC PIA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各引证商标已经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十五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十二、二十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二、十二、二十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智能终端提供商,以“荣耀HONOR”品牌为核心,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为“荣耀MAGIC”系列商标之一,是基于实际使用和品牌保护的需要而申请注册,具有正当合理性。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引证商标状态查询信息;荣耀相关介绍;品牌发展历程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790期),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十三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维持,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遥控装置、红外探测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四、十六至二十二、二十四至二十六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可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四、十六至二十二、二十四至二十六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四、十六至二十二、二十四至二十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四、十六至二十二、二十四至二十六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遥控装置、红外探测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