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033458号“珂菈绮Kolaqqi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珂菈绮Kolaqqig 47033458

阅读:111122 2022-1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尚(广州)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伟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对第47033458号“珂菈绮Kolaqqi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4417977号“COLOR KEY”商标、第31607236号“CO…

  申请人:美尚(广州)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伟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对第47033458号“珂菈绮Kolaqqi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4417977号“COLOR KEY”商标、第31607236号“COLOR KEY”商标、第31607235号“COLOR KEY”商标、第36260832号“珂拉琪”商标、第40938031A号“珂拉琪COLOR KEY及图”商标、第40938030A号“珂拉琪COLOR K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还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品牌近似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误导消费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关联公司关系证明;

  2、申请人商品销售情况;

  3、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媒体报道资料;

  4、申请人完税证明;

  5、申请人获得荣誉;

  6、相关判决书、案例评析;

  7、其他相关品牌介绍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7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内容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珂菈绮Kolaqqig”与引证商标一至三“COLOR KEY”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中文“珂菈绮”与引证商标四至六中文“珂拉琪”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我局认为,鉴于我局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该项条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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