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338113号“希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希岸 35338113

阅读:79428 2022-1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希岸酒店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郑州迅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7日对第35338113号“希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7550727号“希岸酒店”商标、第30940974号“希岸 轻雅酒店及图”…

  申请人:希岸酒店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郑州迅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7日对第35338113号“希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7550727号“希岸酒店”商标、第30940974号“希岸 轻雅酒店及图”商标、第14837229A号“希岸酒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作为自然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一百多件商标,囤积商标恶意明显。除申请人商标外,原注册人还注册了多个摹仿其他知名品牌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原注册人商标注册列表,相关商标、字号搜索资料;

  2、售卖商标网页截图;

  3、相关裁定书;

  4、申请人官网截图;

  5、相关媒体报道资料;

  6、申请人获奖证明;

  7、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8、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马宁(原注册人)于2018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等商品上。2021年9月20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由原注册人转让至被申请人,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注册或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36、43类广告、典当、饭店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原注册人作为自然人,共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原注册人在第2、4、13、15、16、22、23、27、31、38、39、42、43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希岸”商标。同时,原注册人还申请注册多件“豪哥豪弟”、“蓝思”、“HYDAWAY”、“CHORUS SLIMES”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内容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典当、饭店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字号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使用在酒店服务上,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字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权益。综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不当注册的实体规定主要适用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希岸”商标在酒店行业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考虑到“希岸”具有一定独创性,原注册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希岸”商标,难谓善意。同时根据我局已查明事实,原注册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豪哥豪弟”、“蓝思”、“HYDAWAY”、“CHORUS SLIMES”等与他人独创性较强的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原注册人的上述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4日

本文《关于第35338113号“希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希岸 3533811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53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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