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成公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源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07174号“成公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商标整体用字规范、含义积极向上,不会让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无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宣传使用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低俗联想,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因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