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星愿树康复教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62632号“星愿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595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与诸引证商标所有人主营业务相差甚远,且所处地域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与康复中心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经营范围及所处地域为限,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限,地域及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