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生道医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盛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81645号“大生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6162号商标、第58210298号商标、第5822697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线上平台搜索引证商标一产品结果截图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权利人撤回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核准,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大道生”文字构成仅顺序不同,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生道”,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上述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