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顺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604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67076号商标、第8037640号商标、第12222993号商标、第60949135号商标、第1736187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失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企业宣传册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上述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