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双娇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汇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588340号“辣些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12483号商标、第16632841号商标、第3029638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三、四)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 我局驳回决定还判定申请商标与第286885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的代理人在本案中仅请求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初步审定,即放弃除上述几项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复审申请,但其代理人并未获得特别授权,故对其该请求我局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显著识别文字“辣些年”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