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永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深软翰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95126号“Voguen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1823号“VOGUE”商标、第1963135号“VOGUE”商标、国际注册第872166号“VOGUE”商标、第7326436号“VOGUE”商标、第8379873号“VOGUE”商标、第8762928号“VOGUE”商标、第15439837号“VOGUE”商标、第31061376号“VOGUE”商标、第61614998号“VOGU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信息、产品图片、产品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推销(替他人);文字处理;广告传播”等服务以及引证商标九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