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顺成开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鑫征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45337号“顺成开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05757号“南翰国际 NAN HAN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第1288707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文图组合商标,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会计;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文秘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