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收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帆(大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817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91725号“瀚辰科技HAN CHEN 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408331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并未进行实际使用。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相同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的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图形结构、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提供材料处理信息;食物及饮料贮存;药材加工”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故申请人所列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