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吉富科技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207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560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51573号“广新达 GXD.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