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878779号“蚂蚁贝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蚂蚁贝考 39878779

阅读:66196 2022-1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盱眙贝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3日对第39878779号“蚂蚁贝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蚂蚁金服”是阿里巴巴集团倾力打造的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者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品牌,其借助原申请…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盱眙贝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3日对第39878779号“蚂蚁贝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蚂蚁金服”是阿里巴巴集团倾力打造的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者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品牌,其借助原申请人的品牌号召力及其支付宝等影响,已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具有影响力的品牌。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拥有的第32671987号“蚂蚁小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575510号“蚂蚁小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275686号“蚂蚁智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239703号“蚂蚁大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007753号“蚂蚁校园”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五)、第18930041号“蚂蚁助手”商标(以下引证商标六)、第19085983号“蚂蚁数据”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七)、第16954622号“蚂蚁花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282059号“蚂蚁借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6315694号“蚂蚁汇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7080186号“蚂蚁利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3631558号“蚂蚁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0747951号“蚂蚁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4687133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3020488号“蚂蚁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3631559号“蚂蚁金融 Ant Financ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的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已为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蚂蚁金服”品牌知名度的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投入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损害不特定消费者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阿里巴巴集团概况、关联关系证明、阿里巴巴所获荣誉证明材料、媒体对“蚂蚁金服”的报道、对支付宝的报道及所获荣誉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商标宣传使用材料、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被申请人企业及注册商标信息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网络通信设备;电子教学学习机;电子计分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笔(视觉演示装置);电子字典;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21年6月7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746期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八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计时器;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七、十八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网上银行;债务托收代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十八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计分器、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计时器、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蚂蚁贝考”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蚂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引证商标十七、十八予以保护,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适应《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应遵循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8日

本文《关于第39878779号“蚂蚁贝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蚂蚁贝考 3987877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510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