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司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47390号“伯爵旅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30360号“伯爵印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2021年12月17日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学校(教育);培训”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影服务;人像摄影服务;微缩摄影;摄影”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60166号“伯爵”商标、第44387245号“伯爵”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摄影服务;人像摄影服务;微缩摄影;摄影”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摄影服务;人像摄影服务;微缩摄影;摄影”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