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铜铜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21074号“日精南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商标的含义、外观均极具特色,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铜”,使用在除“未加工或半加工铜、青铜、未加工或半加工黄铜、电解铜”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此评审意见,未予回文。
申请商标“日精南铜”,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包含文字“铜”,使用在除“未加工或半加工铜、青铜、未加工或半加工黄铜、电解铜”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