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时佳服装服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64719号《关于第53299468号“MISUITY WE AI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52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61450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因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