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庆阳云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64689号《关于第50615682号“橙子优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50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00731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目前虽仍为有效注册商标,但其权利人已经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其通常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即使申请商标注册,相关公众亦通常不会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工商档案等证据,考虑到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注销,亦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即便并存于市场,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