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红丝礼仪策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44294号“莫奈视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引证的第401621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类似的流动图书馆服务。引证的第16085876号商标、第169050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流动图书馆”以外的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在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为使用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幼儿园、职业再培训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微缩摄影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娱乐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娱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