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秦金健
委托代理人:长沙品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38351号“正鲜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77000号“启贤连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637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81371号“阔科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显著识别汉字、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系组合商标,其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寻找赞助以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寻找赞助以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