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94239号“摘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52109号“摘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96294号“摘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恳请等上述决定和裁定生效后再行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裁定中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由文字“摘要”构成,两商标若共存于“饭店;提供营业场地设施;养老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本案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并就其与申请商标的相同近似问题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