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羊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九门金汤(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25740号“爱赡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