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华邦制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389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红十字”名称、标志差异显著,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决定书、判决书、宣传册及微信公众号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红十字”标志近似的图形,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