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郝灵芝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00839号“勐晋号MENGJINH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93288号商标、第59227192号商标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