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真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71204号“真美ZHENM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97309号“真美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第1121696号“真美ZM及图”商标、第10821617号“真美ZHENMEI”商标、第20256766号“真美ZHENMEI”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针对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书、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申请人企业荣誉、排名、产品销售合同、宣传资料等光盘证据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先第1121696号“真美ZM及图”商标、第10821617号“真美ZHENMEI”商标、第20256766号“真美ZHENMEI”商标为有效商标,且申请商标与上述在先商标基本相同,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上述在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亦基本相同,故在此基础上,并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