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秒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05402号“秒点远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53754号“秒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作为系列商标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在软件推广过程中已经具备了与申请人一定的关联性,具有一定知名度与信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系列商标列表;软件开发证书、运行截图及查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技术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秒点远控”,引证商标为“秒点”,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