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562662号“2158健康到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158健康到家 57562662

阅读:141977 2022-1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医渡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62662号“2158健康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3424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

  申请人:医渡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62662号“2158健康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3424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本案进入复审阶段,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向申请人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发表申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2158”为普通印刷体数字,系网络常用语,与“健康到家”结合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故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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