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必致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程
委托代理人:山西普邦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7日对第52745693号“AIRSNO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主体,在具有极高行业准入门槛及相关行政资质要求的第34类烟草行业申请了多件商标,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的主观恶意。同时,被申请人通过买卖其注册的商标来谋取利益,本案争议商标也是其公开售卖的商标之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城创”。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商标申请信息打印件;
2、企查查被申请人查询页面打印件;
3、《第31473360号“JOY@ABLE”商标驳回复审案案例评析》网页;
4、被申请人在中华商标超市部分售卖商标页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答辩人一直从事电子烟行业,所有的商标都在正常使用,没有恶意囤积商标。同时,答辩人从未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网站,并没有找到争议商标在该网站的售卖信息,没有利用商标牟利。争议商标是答辩人的核心商标。对答辩人的产品规划及未来发展具有及其重要的价值。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33462272商标注册公告、转让/转移公告;使用图片。
申请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本身不具有烟草行业生产资质,答辩材料中也未证明其具有烟草行业生产资质。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是对深圳市中维赛诺科技有限公司的电子烟品牌的抄袭,抢注,上述行为暴露了被申请人抢注他人商标、囤积商标的恶意。被申请人缺乏真实、合法使用争议商标的主观意图,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不予认可。
申请人质证证据:深圳市中维赛诺科技有限公司在先商标;“AIRNOW空气实验”品牌新闻介绍;实地走访照片。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5日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烟草”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21年8月21日至2031年8月20日。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为上述在先权利之一。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存在区别,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致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
《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恶意注册申请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抢注等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