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98489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4984898

阅读:141035 2022-1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真实品牌艾载德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公司) 国内接收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848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原申请人经核准将申请商标转让予真实品牌艾载德有限公司,即本案现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

  申请人:真实品牌艾载德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公司)

  国内接收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848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原申请人经核准将申请商标转让予真实品牌艾载德有限公司,即本案现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75345号、第17867302号、第4823561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7051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原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表现手法及视觉效果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包括在线方式)、成本价格分析、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通过互联网、有线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数据传输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混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咨询(包括在线方式)、成本价格分析、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通过互联网、有线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数据传输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6日

本文《关于第5498489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498489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46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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