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阿吉纳有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79594号“蒙新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926067号、第28684142号、第37849824号、第19393473号、第3617491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门头及简介、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蒙”,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含有文字“新鲜”,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