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薛碧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89346号“三棵梨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2807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截图、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树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三棵梨枣”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鲜枣”等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且申请商标含有“梨枣”,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鲜枣”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