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森讯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65233号“SXD SENXUN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838574号、第15872300号、第62003200号、第3128460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词语释义、其他商标注册信息、产品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SXD”,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