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181280号“花头士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花头士多 62181280

阅读:69545 2022-1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又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81280号“花头士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过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花头士多”的含义为“种类丰富,花样繁多”,申请商标文字用于指定商品项目上,能够起到指明商品…

  申请人:上海又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81280号“花头士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过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花头士多”的含义为“种类丰富,花样繁多”,申请商标文字用于指定商品项目上,能够起到指明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在先已有诸多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成功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花头”为上海俚语,有“花样、花招”的意思,“士多”通常指英文“store”的音译,有“商店、杂货店”的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特征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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