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489415号“啊哈时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啊哈时刻 62489415

阅读:104921 2022-1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再来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489415号“啊哈时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9337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

  申请人:北京再来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489415号“啊哈时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9337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语释义、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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