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盐城万客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众合诚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06623号“国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国珍”易使普通消费者将其字面含义理解为“国家级珍品”,若用作商标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所标识商品已经具有某种国家级的质量保证或荣誉等特质,如由申请人独占使用,易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负面的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