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思享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众心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577213号“IN F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在先申请注册商标的延续,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718831号、第170800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申请注册商标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英文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婚纱、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