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792947号“寻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寻鱻 61792947

阅读:93622 2022-1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高州市寻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92947号“寻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49322号“鲜寻”商标、第43870357号“寻鱻坊”商标、第2933111…

  申请人:高州市寻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92947号“寻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49322号“鲜寻”商标、第43870357号“寻鱻坊”商标、第29331115号“寻鱻坊FRESH FRUIT PROFESSIONAL”商标、第35282093号“寻鲜源”商标、第47371287号“寻鲜记”商标、第17444487号“寻鲜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现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佐料(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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