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水生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对第34993176号“稻农山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341841号“农夫山泉”商标、第7864253号“农夫山泉NONGFU SPRI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同时,“农夫山泉”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和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经销合同、销售发票、销货清单及财务审计报告;
2、广告清单、合同、发票及样本;
3、所获荣誉清单、证书、奖牌、奖杯;
4、类似裁定文书;
5、万年县威旨峰饮料厂企业信息;
6、“上饶市出现多家无证水厂 管理部门称9月底将全部关停”新闻报道。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经异议,于2020年12月28日予以注册公告。
2、至我局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饮料(饮料)”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为“稻农山泉”,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果汁;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啤酒;汽水制作配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