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基天目(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26159号“中基基础 ZHONGJIJIC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42818号“中基基固ZHONGJIJIGU及图”商标、第15722505号“中基”商标、第40847304号“中基”商标、第9968774号“中基 建业 IN BASE Z及图”商标、第61391626号“中基发展 SOLIBASE”商标、第40851113号“中基建工”商标、第52497903号“中基建工路桥”商标、第52497912号“中基建工防水装饰”商标、第52497921号“中基建工集团”商标、第61384974号“中基发展”商标、第14207094号“新中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五、十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四、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3704、3706、3718类似群组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3701、3702类似群组上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建筑施工监督的咨询、提供建筑信息、建筑咨询、建筑施工咨询服务、房屋建筑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简介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3704、3706、3718类似群组,即室内装潢、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上述服务未进入复审,我局不再予以评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建筑施工监督的咨询、提供建筑信息、建筑咨询、建筑施工咨询服务、房屋建筑服务上是否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进行审理。
2、引证商标五、十被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驳回决定尚未生效,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申请复审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建筑施工监督的咨询、提供建筑信息、建筑咨询、建筑施工咨询服务、房屋建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十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十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中基”,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十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申请复审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建筑施工监督的咨询、提供建筑信息、建筑咨询、建筑施工咨询服务、房屋建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十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建筑施工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十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十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