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诚固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65085号“磨石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磨石空间”使用在指定的混凝土建筑构件、水磨石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提供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