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固生堂中医养生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126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48510号图形商标、第13338356号“ORIGIN DIMEN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四、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且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注销,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在先决定书、判决书;所获荣誉、相关报道;宣传及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企业是否已经注销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本案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