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科联智能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元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85566号“ECO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94777A号“ECHO LINK”商标、第33694132号“ECHO LINK”商标、第29707828号“ECOLINKS”商标、第5357818号“ECO”商标、第5204834号“ECO及图”商标、第6622690号“ECO及图”商标、第57220690号“ECO 2”商标、第8473778号“东芝 TOSHIBA ECO 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词典检索结果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引证商标七被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但尚未生效,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COLINK”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监控装置、传感器、报警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音频扬声器、电开关、汽笛报警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可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