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彩朵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84383号《关于第52872538号“ZYD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440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唯一的引证商标第4408213号“ZYDO”商标已被公告撤销,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注册予以撤销,见第1790期《商标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