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普林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70708号“SUPRE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505821号“SUPRE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16618号“SUPREME SALM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撤三字[2022]第W035479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90期《商标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22251号“SUPREMEP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商评字[2022]第40616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无效,商标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798期《商标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181732号“TOTAL SUPREME”商标、第46193881号“SUPREME TOTAL”商标、第51371505号“SUPREME 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六)已被异议决定书不予核准注册,异议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