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813723号“独白风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独白风尚 62813723

阅读:17603 2022-1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独白风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13723号“独白风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38762号“独•风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536357号“独白”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深圳市独白风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13723号“独白风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38762号“独•风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536357号“独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543837号“独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尚处于申请程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服装;外套”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独白风尚”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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