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士伯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21224号“GRIMBERGEN ROUGE 格林堡红色艾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125832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第89055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经失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