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双阳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70643号“天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496952号“天悦外滩金融中心TINYUET BUND FINANCE CENTRE”商标、第27862842号“天悦荟”商标、第12394400号“天悦府生活智慧一府收藏AESTHETICISM OF MANSION”商标、第23088643号“天悦外滩金融中心”商标、第52812580号“天悦时代广场JOY FASHION PLAZA”商标、第60775501号“天悦新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或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各引证商标已经共存,请求按照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部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六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六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