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移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19531号“随e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随e签”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获得了作为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