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乐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95485号“L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26521号“酷趣卡丁 COQUJ及图”商标、第47007515号图形商标、第47183653A号“Small racer及图”商标、第43018440号“澍乐 Sule Park 612及图”商标、第577660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五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