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文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385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769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结构、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提供娱乐设施;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培训;摄影”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