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476938号“美猴王小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美猴王小镇 62476938

阅读:15664 2022-1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花果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国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76938号“美猴王小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等商标,是“为具有实现预期未来业务,预先适量申请商标,同时基于防御目的…

  申请人:花果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国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76938号“美猴王小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等商标,是“为具有实现预期未来业务,预先适量申请商标,同时基于防御目的申请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设计说明、网络截图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下共2449件商标注册申请信息,其中多数商标与我国古典名著《西游记》中的地点及人物名称相同或近似。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可知,申请人大量申请与我国古典名著《西游记》中的地点及人物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该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西游记》为我国古典名著,并非申请人独创,申请人提出的预先申请、防御注册并非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故,其商标注册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显示出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不能证明其对申请商标具有实际使用意图,故其复审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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